入住须知:
一、本院坚持进出自愿的原则,住院时间可长可短,不受年月限制。
二、入院人入院时须持有护送人,孤寡老人应本人同意,或持单位,居委会介绍信,入住人与院方签订入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入住老人须到医院体检后,持体检证明或以前住院病历办理入住手续,须携带自换衣服等相关日用品。有传染病、精神病、老年痴呆症、脑萎缩等严重疾病者,恕不办理入住手续。入院后如果发现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应劝其退院;如已造成后果或损失,由护送人(或单位)负责。
四、入院人员入住后,应按协议书约定的房间、床位就住,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调换时,院方有权予以适当调整。
五、在本院入住人员患病或重病需转院治疗的,家属(或单位)在接到院方通知后,应及时办理转院手续。如因家属(或单位)原因延迟转院治疗时间,患者出现意外,其后果由家属(或单位)自负。
六、入住人员入院后出现重病、自然摔伤或病故等事故,院方只负责及时通知入住人员家属,由入住人家属前来处置,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入住人因患心脑血管病或其他疾病的后遗症自理能力差,长期卧床的,不可避免发生皮肤损伤,入住人与家属应配合院方护理人员积极治疗;如入住人不予合作导致褥疮加重,其责任应由入住人自负。
八、入住人应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出现违规、自杀、自伤、自残的情况由行为人自己负责。卧床吸烟、酗酒、滋事寻衅、打人、骂人、破坏公物造成后果的由行为人和家属负责,院方有权与入住人终止协议,限期出院。九、入住人外出实行请假制度,外出时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本人或家属签字,经院方负责人批准方可离院。入住人离院后在院外所发生的一切事故或意外,其后果由入住人员及家属自己负责。
十、本院收费方式为上收费制度,即:入住人应在每月初1—5日内向院方交付当月的住院费及其它应付的费用,不得逾期;如30日未交,院方有权终止与入住人的入住协议。
十一、本院对入住人离院时的结账办法退费按日收费,15日以上不退任何费用,15日以内只退还当月的伙食费,护理费。
十二、入住人员如果需要携带除本院已拥有的其它电器设备,须事先经院方同意,方可使用。否则出现意外,院方不负任何责任。所需设备的一切费用由入住人自理,并按月向院方交付电费。
十三、入住人家属或单位的居住地、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时,以及变更监护人时,须及时通知本院,以便联系。因入住人家属或单位地址不清,电话不明而中断院方与其联系,延迟时间而造成后果的,由入住人家属或单位承担责任。十四、入住人的家属(送养人)或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如改变赡养关系,企业破产等,须及时通知院方,以便重新签订或变更入住协议。
十五、院区内实行流动性服务,入住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如服务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因入住人的违章、违纪或非本院原因而出现的意外伤害,其后果由入住人负责。
十六、入住协议终止,入住人离院时,自己的物品应同时带走。入住人病故后的三日内其家属或单位应将其生前物品带走,院方不负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