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住对象: 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
院方规定: 辽中县桃源老年公寓入住合同 甲方:辽中县桃源老年公寓 法人代表: 李艳茹 乙方(入住老人——丙方全权代理人): 乙方附属方——丙方(入住老人): 乙方自愿将丙方 老人送住辽中县桃源老年公寓,经双方协商和丙方的同意签定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一经签定,甲乙双方即形成劳务关系,甲方必须向老人提供住、 食、娱乐等方面的服务,乙方则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依照合同的规定结清费用。
二、乙方入寓前出具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医院开据的近期身体状况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不宜入院的疾病患者,不得入住公寓。 三、甲方有权按乙方出具的老人身体状况证明确定老人护理范围,但乙方自愿提高服务的除外。 四、不能自理的老人能轻微活动或卧床,日常生活事情基本不能做,必须由护理人员帮助,老人要正常应配合服务工作。 五、(一)甲方提供的服务和护理项目: 1、公寓内的服务设施均无偿使用。一日三餐,每周至少提供两次洗浴时间。每天定时打开水、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老人打饭、刷碗、清洗口杯和毛巾。 2、每天打扫室内卫生,帮助不能自理老人清理个人卫生。包括洗脸、洗手、洗脚、漱口、梳头、清洗臀部。 3、每天帮助卧床老人穿衣服、脱衣服及时为失禁老人换洗衣服、尿布、保持皮肤清洁、清理大小便及大小便器,定时为老人翻身,整理床铺。 4、按时给老人喂水、喂饭、喂药。 5、定时清洗床单、被罩、衣服。 6、每半个月剪指甲、定时擦身。 7、有病及时通知家属,工作人员24小时在岗,定时查房。 (二)乙方自负项目: 1、理发(如无理发标准要求甲方可免费提供服务)、刮脸。 2、自备用品、洗漱用品,换洗衣服、尿布、大小便器等。 3、医疗费,取暖费自理。 六、老人住寓后,因疾病以及其他方面原因,需要提高护理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后确定,协定后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七、老人在入住期间,身体健康状况若发生变化,甲方要及时通知老人家属,协商调整护理等级或回家中休养治病。家属若不同意老人提高等级护理或接回家暂时治疗的发生摔伤、烫伤等其它意外事件,甲方不负责任。 八、老人患有精神病或自杀,自残倾向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通知乙方家属接老人回家,如乙方不及时接走,所发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任。 九、收费标准和交费方式: 丙方入住状态:自理 , 半自理 ,不能自理 。(选择号√) 甲方收费标准:自理600元(月人民币),半自理700元(月),不能自理800元(月人民币),夫妻间1100元(月人民币)。 其它收费:取暖费(上年11、12月份和下年1、2、3月份)共500元,(每人每月100元) 被褥费(一次性收取,含被、褥、枕头及床单、被套、枕套)200元(人民币) 备用金:500元(为丙方日常医药及零星支出使用,以丙方或乙方签字据结,余款丙方退住时返还) 本收费标准为暂定标准,如甲方调整收费标准,对已经入住的乙方老人,甲方需提前一个月告知。 乙方每季度首月(1、4、7、10月份)1——5日内向甲方缴纳本季度的护理费用。入住不满半个月的,按天计算收费标准,满半个月的,按全月收取。节假日或平时不在公寓的费用不退。取暖费于取暖期开始前5日内缴纳,缴费期不得延误,出现欠款经多次催要,不能及时补交者,甲方有权将老人退回乙方。欠费一个月以上,或无法联系到乙方时,甲方有权停止对老人的服务并有权将老人送至社会收容部门。出现一切后果和甲方无关。 十、入寓老人应自觉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毁坏或丢失公寓公其财物,违反公寓制度,造成自身伤害的,甲方不负责任;毁坏或丢失公寓公共财物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老人之间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互相尊敬,入寓老人不得侵害他人 人身、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服从公寓管理,不适宜在集体环境里生活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退回老人。 十二、老人日常患病经老人或乙方同意,甲方将代请有从医资格的医护人员为老人检查,治疗,出现医患纠纷和甲方无关。老人如突发疾病、病危或死亡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县乡范围内)接到通知后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甲方:如因老人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外力造成老人意外伤害的,甲方不负责任;老人正常死亡的,乙方必须在2小时内将尸体运走,非正常死亡的按有关部门规定处理尸体,尸体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三、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依协议有关内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任何一方不得无理取闹、辱骂、殴斗、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本协议一式二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签字) (签字、手押) 丙方: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入住流程: 电话或其它方式预约携带身份证明和体检单签订《入住合同》填写《养员登记卡》填写《养员责任人联系卡》缴费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