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寓须知
1、凡要求自费代养的老人,由本人、子女或亲属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并填写入寓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寓居住。
2、进院前,被托人应在相关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并出示体检结果和身体状况证明;凡入院老人必须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精神病和重大疾病。
3、入院时,被托人和委托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4、被托人进院后必须遵守《寓民守则》和各项管理制度。
5、进院时,点清房间物品和设施,并在物品清单上签字,出院时应点清物品,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
6、被托人员外出,当天回院向值班人员请假,超过24小时(夜不回院)的必须向分管院长请假,二天以上的应由子女或亲属来院办理请假手续。
7、收费标准根据通价[2009]20号文件规定:房租每间350元,服务费每人250元。
8、其它事项合同书另有说明。
寓民守则
1、树立以院为家的思想,接受管理,遵纪守法,遵守规章制度。
2、讲文明、讲礼貌;不说脏话、粗话、不酗酒、打架闹事、搬弄是非;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做伤风的败俗的事,维护院里的团结和集体荣誉。
3、尊重工作人员的人格和劳动,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保持室内外卫生。
4、爱护公物,保护绿化设施,不得随意损坏;禁止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乱牵乱挂,损坏或丢失公共财物照价赔偿。
5、室内家俱及日常用品摆放整齐,不准乱贴乱画、乱钉乱挂,不准摆放规定以外的物品,不得私设炉灶,生火做饭。
6、外出请假,不准在院留客住宿。
7、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丢失自行负责,需要寄存的,应办理寄存手续。
8、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延年益寿。
光荣院工作职责
1、收养和管理孤老烈属、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
2、提供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
3、按照民政部颁布的《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文明光荣院标准》和《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进行服务。
申请入院程序
1、本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地乡(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进行申报;
3、报县民政局审查批准;
4、县级民政部门开具入院通知书入院。
申请入院条件
1、 无依无靠的孤老优抚对象。
2、 生活必须能够自理。
3、 无传染病、重大疾病和精神病。
4、 必须须遵守院民守则和院内管理制度,否则由乡镇民政办接回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