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暂行办法》(宁民福[2006]291号、宁财社[2006]961号)下发以来,有力地促进了我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
根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办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健康发展,现对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资助范围:
1、活动板房屋、轻型结构房屋等非固定结构处所、地下室、走廊等非常规住所用作老年人居室的,其床位不纳入资助范围;
2、无窗户、窗户面积小于80平方厘米的房间用作老年人居室的,其床位不纳入资助范围;
3、合居型老人居室,超过6张的,最多按6张床位纳入资助范围(实际平均每床面积仍应大于5平方米)。
二、资助要件:
1、老年人活动室、康复室总使用面积不少于人均1平方米。
2、老年人活动室活动器具不得低于5种,不得少于10件。
3、老年人康复室活动器具不得低于5件,总价值不得低于3000元。
三、资助程序:
1、新建福利机构,应提供项目建设有关立项证明、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手续等资料,否则视同改扩建。
2、租用社会房屋改扩建为福利机构的,其房屋租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5年。
3、福利机构投入运营,入住率达到以下标准时,方可申请第一笔资助资金(总补助金额的50%):
100张床位以下,入住率达20%;
100张至200张床位,入住率达15%;
200张床位以上,入住率达10%。
4、正常运营满一年,年检合格,且老年人入住率达到以下标准时,方可申请第二笔资助资金(总补助金额的50%):
100张床位以下,半年平均入住率达35%;
100张至200张床位,半年平均入住率达25%;
200张床位以上,半年平均入住率达15%。
5、在政府资助资金到位后一年内,停办接受资助老年人福利机构的法人或个人,3年内取消其在南京市范围内的申办资格。
上述补充规定自2009年10月15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