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将从2014年元月18日起正式施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一次性补助2000元,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
《办法》所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并在民政部门许可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设施设备的购置,以及其他改善入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项目。受资助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改变用途的,将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
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建成并正式运营,入住率达50%以上;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一次性补助20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分担。一类地区(汉中、安康、商洛)省级补助50%、二类地区(宝鸡、咸阳、渭南、铜川)省级补助40%、三类地区(西安、延安、榆林、杨凌示范区)省级补助30%。资金分三年平均拨付。
各地应当科学统筹、重点推进,分步实施,合理规划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规模,防止一哄而上。对规模较大、老年人入住率高、管理完善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优先安排建设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