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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铜陵市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日常管理、监督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规定,设立养老服务机构,应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的条件。如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解散等原因需暂停或终止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
意见明确提出,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安消防、人社、住房城建、环保、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日常指导和检查监督,建立健全沟通顺畅、部门联动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