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依法享受税收和经营性收费优惠,对与养老机构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予以减免。
养老机构使用的水、电、燃气、电话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使用有线电视以及为养老机构实施的供电配套工程定额收费,燃气配套工程的收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在补助和补贴方面,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符合本市建设标准和补助条件的养老机构,以及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符合本市建设标准的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养老床位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或者资助
根据养老机构的运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运营补贴
对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给予相应的补贴
对投保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补贴
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举办、运营,将有“利好”消息:实施多年的“建筑面积达到1250平方米”,或许将不再是开办养老机构的必备条件。本市将降低门槛,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昨天,《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首次审议。为破解老龄化面临的机构养老难题,本市将通过补助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养老机构。
门槛过高须打破
市人大内司委调研显示,最近15年,本市养老机构从350余家发展到630余家,其中,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有330余家。从经营性质来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占多数,营利性养老机构只有少数几家。“但从养老机构发展趋势和国家政策导向来看,营利性养老机构未来有很大发展空间。”市民政局局长施小琳说。
鼓励民间资本、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产业,必须破解的一个瓶颈是开办养老机构门槛过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设立养老机构的基本条件——有名称、住所、章程,相适应的资金,符合资格条件人员和设施设备、场地;民政部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又细化补充了一条——床位数在10张以上。为此,《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草案)》第8条提出: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而且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实施统一的准入条件。
施小琳说,除了在建设补助与运营补贴等方面,向非营利性或者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有所倾斜外,基本上对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一视同仁。
监督管理提上日程
在鼓励和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同时,监督管理也提上日程,《条例(草案)》加大了机构评估和诚信档案制度规范。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和社会人士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其设立许可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通过养老机构信息服务平台、接受社会查询;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养老机构,加强整改指导。
《条例(草案)》还规定,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有委员提出,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属于“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属于非“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条例(草案)》对“营利性”、“非营利性”的定义及其范围表述不够明确,地方性法规应注重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