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机构床位数要10张以上;已设立的养老机构,如果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合居型居室的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 悉,《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两部新规对养老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开办养老机构设立了准入条件。如床位数要在10张以上;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要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
根据规定,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证以后,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之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现有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条件的,要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责令停办。
目前,我省有2000多家养老机构,设施和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省民政厅福慈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如果不符合条件的,省民政厅将会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管理每张床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米
根据《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其中,合居型居室的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人
办法要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同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根据规定,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还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为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养老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