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郊区有一处带院独楼的市民韩女士,向本报“你问我答”专版咨询办养老院事宜。她说:“7月1日实施的新《老年法》上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改建、租赁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那么在大连办养老院有没有优惠政策呢?”“问民政”了解到,早在2011年,我市就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并提出了11项扶助政策
养老院新增床位补贴3000~5000元
“问民政”了解到,根据《意见》,我市现已提高了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补助标准。目前,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资助5000元,改扩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资助4000元;其他区市县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资助4000元,改扩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资助3000元。
同时,对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经批准设立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人数,政府给予日常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其他区市县每人每月补贴80元。
办养老院税收有优惠,有的还可申请贷款
同时,我市对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还有税收优惠,包括: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失地失海农民、农转居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殊困难计生家庭开办养老服务业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另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开办养老服务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民办非企业养老院投资人可提取合理收益
“问民政”了解到,根据《意见》,各类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含敬老院)的水、电、燃气、供暖、固定电话、宽带网络的使用费,与居民用户同价;数字(有线)电视收视费减半。允许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人提取合理收益。
同时,各类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消防、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有关费用予以优惠,并优先验审。机构内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免收,并免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内符合条件的卫生诊所,卫生部门应给予优先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应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优先划拨供地;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则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对社会力量以及外资兴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指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并参照工业用地基本同价;对征用或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