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经费保障。将敬老院管护人员工资报酬和敬老院管理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敬老院管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维修费、水电费、办公费等)按不低于集中供养“三无”对象每人每年供养标准10%的比例落实。
二是严格经费管理。按季度将敬老院工资和运转经费统一拨付到乡镇财政专户,由乡镇统一按需划拨。敬老院每年所产生的管理经费,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县财政负责解决。建立集中供养财务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县级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三是给予政策支持。支持敬老院创办集体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敬老院的办院条件,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敬老院创办的经济实体按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在收费上给予扶持或给予相应优惠。指导好敬老院多渠道筹资,通过政府拨款、社会募捐、生产创收等方式,提高敬老院可持续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