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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父母 "啃老"儿子被判搬走 4种情况老人可起诉

2013/1/24 来源:华龙网 作者:佚名 [ ]

儿子离婚后,万州的老陈夫妇好心收留了前来“投靠”自己的儿子一家,三代人同住一个屋檐下。然而,因饮食、起居等生活习惯差异,儿子一家人几乎不与他们说话,甚至还将他们煮的面条倒进垃圾桶……一气之下,老人将儿子一家人告到法院。昨日,记者从万州区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判决儿子一家人马上搬出去,因为他们的行为侵犯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收留再婚儿子相处不愉快

老陈是重庆某仪器厂退休职工,现年82岁。1998年6月30日,老陈在万州区五桥上沱口搞了一套面积61.08平方米的房子。后来,因拆迁安置,他和妻子又分了一套安置房。2007年6月,他拿到了该房屋的房产证。

老陈的儿子叫陈勇,本来住在万州区原石桥乡双鸡村七组,与前妻离婚后,2003年8月26日,陈勇以投靠亲属的名义,将户口从石桥乡双鸡村七组迁到了老陈处,跟父母居住至今。

2011年5月,陈勇与当地女子雷艳结了婚。结婚前,雷艳有个儿子乐乐。2012年1月18日,雷艳与乐乐也搬到老人的房子里一起居住。就这样,一家三代5人共同生活。

“尽管我们与儿子一家人住在一起,但该房屋是我们夫妻俩移民迁建安置的房屋,是我们的房产”,老陈说,因饮食、起居等生活习惯的差异,同居一屋的陈勇一家人,跟两位老人根本合不来,常常发生口角。老陈和妻子曾多次找当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反映,但调解无果。

寝食难安要儿子一家搬离

“去年5月下旬以来,我们夫妻俩和儿子他们3人各煮各的饭菜,互不讲话,互不交谈,关系相当别扭,甚至我们煮的面条,也被乐乐倒进了垃圾桶里”,老陈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和妻子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将陈勇、雷艳、乐乐一起告到了法院。

“他们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为了从这不和谐的家庭困境中解脱出来,好好地安度晚年,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搬出我们的住宅,另行租房居住”,老陈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庭审中,老陈和妻子悲愤地说:“我们二人一生供养了儿子陈勇,还花了10多万元供孙子读完大学,尽到了赡养儿子甚至孙子的法定义务。”据两位老人介绍,陈勇再婚后,与雷艳、乐乐一块来到家里跟他们二人共同生活,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这给他们二人心理上、心灵上和精神上造成很大的伤害,整日寝食难安。

家庭运转靠老人退休工资

据悉,陈勇在万州区五桥的一工厂工作,月工资1000多元,雷艳在一家科技公司上班,月收入2000多元,乐乐则在万州城区一家理发店上班。“从2012年1月1日至今,他们没交生活费,全家人的生活靠我微薄的退休工资来支撑”,老陈说。

庭审中,陈勇承认两位老人讲的基本上属实,“我是2003年搬到父母处居住的,买这个房子我没出钱,也没所有权,与父母闹矛盾确有其事,但都是生活中的一些小事,我现在有两个小孩,想存点钱买房。以前交了生活费,但从2012年起,就没有再交了。”雷艳则称,“我是2012年1月18日正式搬进去的,跟两位老人家住在一起后,跟他们闹矛盾也是事实。”

法院判儿子一家搬离

法院认为,公民不动产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对其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虽老陈夫妇与陈勇、雷艳、乐乐同住一屋,但该房屋是老陈夫妇的房产,陈勇、雷艳、乐乐对该房产没有任何不动产物权上的相关权利。

老陈夫妇出于亲情才同意陈勇一家人搬到一起居住,但陈勇、雷艳、乐乐不加以珍惜,与老陈夫妇发生矛盾,给两位老人的晚年生活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老陈夫妇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陈勇、雷艳、乐乐搬离老陈夫妇的房子。

专家

4种情况老人受伤

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像老陈夫妇这样的遭遇,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维权处处长吴长文介绍,4种情况容易让老人受到伤害:一是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对老人晚年的生活不闻不问;二是如男方(女方)去世后,另一方老了想找个伴,却遭子女反对甚至阻挠;三是子女跟他们争夺财产;四是子女跟老人分开住,长时间不去看望。

吴长文称,老年人遇到这些情况,可找当地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镇政府)或老年协会反映,要求调解;若调解不成,应大胆拿起法律武器,直接向法院起诉,给自己维权。

责任编辑:熊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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