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参加楹联比赛落败,将主办方告上法庭的例子实属罕见。住在广州的七旬老人沈某荣参加狮岭“圣地杯”楹联大奖赛,无缘三甲,认为比赛结果有猫腻,起诉要求主办方给自己颁发“一等奖”。记者近日从广州市中院获悉,该案最终因“不具有可诉性”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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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获奖作品不如“自己两个对句”
2010年5月1日由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与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举办狮岭“圣地杯”海内外楹联大奖赛,向海内外征联。出句一:“盘古开天地,创世精神昭日月。”出句二:“狮吼神州,一流皮具蜚声四海。”同年6月,家住广州白云区的湖南籍七旬老人沈某荣得知消息,用笔名“沉默”将两副征联投稿至组委会。
2010年8月,组委会对参选作品进行评选后,公告了获奖名单,署名为“沉默”的作品没有被评为得奖作品。获一等奖的征联“黎元续斧斤,无穷造化祭鸿漾”以及“龙腾圣地,万世鸿基立足全球”,获三等奖的征联“花都铺画图,腾龙气象誉赢寰”。
沈某荣老人则认为上述作品都不如自己的两个对句:“狮乡展画图,惠民财富满山川。”和“货销寰宇,绝代品牌享誉全球。”沈老说,自己参赛的对句主题鲜明,联句优美,对仗工整,平仄和谐,堪称佳作,可是均未获奖。认为评委会评审作品不公平公正、徇私舞弊,违反了与沈某荣形成的有奖征联合同关系。于是,沈老将主办方狮岭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狮岭镇政府等主办单位评选其作品为“一等奖”,颁发荣誉证书及5000元奖金。
花都区狮岭镇政府答辩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本案是评奖活动,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内容。而且每个人的评审标准不一样,评审结果由狮岭“圣地杯”海内外楹联大奖赛组委会决定的,其作为主办单位,义务仅仅是活动的组织和筹措相关的活动,沈某荣的作品能否得奖与其没有关系。
法院:是否文采出众不具有可诉性
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为参赛人对参赛作品在作品评选活动中应否获奖之诉,对于文学作品优劣的审查、评选,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沈某荣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遂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裁定,驳回沈某荣的起诉。
沈老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决,指出:沈某荣投稿的作品是否文采出众、是否优于其他投稿者的作品,是征联活动的评委会的自主裁量范围,评审结果及文学作品是否优劣的评判,不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内容,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故不具有可诉性。因此,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质疑评选可向上级部门提出
主审法官向记者解释,文艺作品没有绝对的评价标准,如诺贝尔奖、奥斯卡奖同样会受到质疑一样,但只要评奖程序公正公开,评委没有作弊行为,评奖结果是应该得到尊重的。如果真遇见程序违法、评委故意偏袒的情形,可以向主办机构的上级部门提出,也可以通过舆论监督,使这一评奖活动参与积极性、影响力变低,从而没有可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