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大儿子、二儿媳和大女婿因此打起了官司。
昨日,记者从皇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经调解,房子归二儿媳所有,但她需要给付大儿子和大女婿财产折价款。
老人将房子更名给二儿媳,遭儿女反对
李龙(化名)和老伴育有二子一女。1999年,李龙的老伴去世,2011年5月李龙也去世了。此前,李龙的二儿子和大女儿也相继去世。
李龙共有三处房产,他将其中两处分别给了大儿子和大女儿。
李龙和老伴生前一直居住在皇姑区一套不到70平方米的房子里,和二儿子一家生活在一起。
2004年8月,李龙与二儿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随后将皇姑区的房子更名到二儿媳名下。
这次更名,引起了大儿子和大女儿的异议。2010年,二人将李龙和二儿媳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大儿子告二儿媳,要求继承房产
虽然有了判决结果,但李龙一家因为房子产生的矛盾并未因此结束。
2011年初,二儿媳与李龙因房产问题发生争执,在家中将李龙打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当年5月,李龙去世后,二儿媳及相关证人说,李龙生前曾许诺将皇姑区的房子留给他们一家。这一说法再次引起大儿子和大女婿的异议,三方就继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5月,大儿子将二儿媳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李龙留下的位于皇姑区的那套房产。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二儿媳认为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申请加入诉讼。法院将二儿媳列为原告后,又了解到大女儿在母亲去世后,父亲去世前去世,所以将大女婿也追加为原告。
二儿媳得房,大儿子、大女婿得钱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大儿子和大女婿要求依法继承李龙留下的遗产,二儿媳要求房子由她继承,但同意依法给付其他继承人财产折价款。
法院审理查明,李龙报销医药费、采暖费等,共计2.8万元,在大儿子手里。李龙生前因治病向大女婿借款4万元。
二儿子和二儿媳婚后一直与公婆一起居住,二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二儿子去世后,二儿媳没有工作,靠低保金独自抚养正在上大学的孩子,两人生活一直很困难。如果把房子判决给其他人,二儿媳和孩子会无处居住,生活更加陷入困境。
经法院多次做工作,三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皇姑区的那套房产由二儿媳继承所有,二儿媳给付大儿子财产折价款11万元,给付大女婿财产折价款12万元。李龙报销的医药费、采暖费2.8万元归大儿子所有。李龙欠大女婿的债务40000元由二儿媳承担。
法理解释
二儿媳因身份不同
同是原告和被告
在此案中,二儿媳起初是被告,后来又变成了原告,这是咋回事?
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秦大军表示,此案中二儿媳是争议财产的所有人,也就是原告所主张的房产产权人,所以二儿媳是案件的被告。
另外,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二儿媳对老人承担了赡养义务,也是继承人之一,她可以从丈夫处获得转继承的权利。在继承案件中,原告是参与被继承人财产分割的主体,所以二儿媳在案件中有着两种身份,即原告和被告的双重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