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少年骑车经过 老人倒地身亡
法院根据相互印证的事实判决这起安徽版“彭宇案”
据合肥晚报报道,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在马路边行走,一位少年骑电动车绕越老人时,老人倒地不治身亡。死者家属认为电动车驾驶人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则称老人是自行跌倒,自己是停车施救。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者,交警部门认为事故责任难以认定。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依据相互印证的证据,厘清了事故双方的责任。
骑车绕越时老人倒地
2011年9月11日上午9时,庐江县同大镇,15岁少年小朋(化名)骑电动车由该镇古圩村八组向十组方向行驶。此时,年近80岁老人艾某正在路上行走。
小朋在绕越前方行走的老人时,老人倒地受伤。小朋随即抱起老人,一直等到老人亲属到现场方才离去。随后,老人被送至庐江县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老人系广泛性颅脑损伤。入院后,老人病情逐渐加重。9月13日,家属放弃治疗,次日,老人不幸去世。
事故责任交警难认定
事发当天12时30分左右,老人亲属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到现场勘查后认为,因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及时报警、保护现场等原因,致使本起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2011年10月25日,当地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出具证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司法鉴定为交通事故
2011年9月16日,庐江县交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老人的死因进行鉴定。经两次检验发现,死者右前额处皮肤青紫和左股骨近端前面处皮下淤血。分析认为是与钝性致伤物接触所致,属非致命伤。结合医院“广泛性颅脑损伤”这一诊断,鉴定机构认为,死者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家属起诉赔偿12万元
老人的家人认为,此案虽没有责任认定,但相关证据显示,小朋对老人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12年6月1日,老人家属将小朋及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向庐江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老人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医疗费等合计122044.29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小朋在骑车过程中看到艾大爷倒下,停车扶起老人。老人倒地并非小朋驾驶电动车与其发生碰撞所致。
事实相互印证作判决
庐江法院审理时认为,从事故现场痕迹看,路面有一条长为10.7米的制动痕迹,制动终点有车辆倒地刮痕,事发现场还有一块该电动车掉下的塑料碎片。死者尸体检验表明,其右前额处皮肤青紫,左手腕桡侧处有一直径0.8cm皮肤青紫,伴有2cm线状划痕,左股骨近端前侧有一皮下淤血。法院认为,上述互相印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老人是与小朋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后倒地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2年12月3日,庐江法院判决,由小朋父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64252.97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并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被告请求撤销原判。原告则称,法院判决被告赔偿60%的责任过低。近日,合肥中院终审判决认定,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老人死亡与小朋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老人年事已高、走路不稳,两方面因素共同导致其摔倒后不治身亡,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传广 李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