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吕某现年66岁,退休前在江阴某社区担任清洁人员。退休后,吕某又被社区返聘,依然负责该小区两栋居民楼的清洁工作。因为吕某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社区未给吕某缴纳工伤保险。
2012年3月的一天,吕某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遭遇王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撞击,跌地受伤。后经江阴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上述事故负主要责任,吕某负次要责任。住院期间,吕某共花去各项治疗费3000余元。2012年10月,在法院的调解下,吕某与王某达成了给付相关医药费用的调解协议。
然而,2012年底,吕某又以与所就职的社区存在雇佣关系为由,将社区告上了法庭,要求社区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肇事者王某已经赔偿,按照前述规定,社区不需要再次赔偿。但如果吕某受伤是工伤的话,则社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要认定工伤,先要认定劳动关系,就张某的情况而言,要认定工伤的话程序复杂、耗费时间较长。考虑到这点,近日,江阴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了由社区一次性补偿吕某3000元的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
本案主审法官接受采访时介绍称,我国惯用的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部分退休者年龄可适当放宽),这部分老年人大多仍有劳动能力,因此被单位聘请进行辅助性工作较为常见。但是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具有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单位签订的只能是劳务(聘用)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法院处理时一般也按照雇佣关系予以认定,这帮“老年打工族”在自身权益维护时往往遭遇尴尬。因此,法官提醒广大退休人员,在与新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时,要积极为自己在待遇、保障等方面争取权益,对其中的重要条款约定清楚,比方说薪资待遇、休息休假、加班、协议的解除和到期等,以免发生意外时无约定可依,进而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