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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霞 李辉)76岁的张某在超市购物时被人群冲倒摔伤,造成左股骨颈骨折。事后,张某找到兰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大润发超市)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将大润发超市告上法庭。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大润发超市承担40%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共计1.7万余元。
2010年9月4日,家住城关区滩尖子的张某和老伴早上去大润发超市购买鸡蛋时,被一拥而上的人群挤倒在地,入院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经过21天的住院治疗后,基本痊愈出院。之后,张某给大润发超市出具了骨折片子1张和出院证明1份,希望大润发超市能够给予一定的赔偿。交涉无果后,2012年6月,张某将大润发超市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9.6万元。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大润发超市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被人群挤倒摔伤,应当对其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年事已高,明知超市门口人群拥挤却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对此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判决大润发超市承担40%赔偿责任,支付张某医疗费等共计1.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大润发超市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