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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城市读本讯(龚晓袁 付毅 记者李凤)站在街边还没过街,也有可能与马路中间的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去年3月,内江市威远县88岁的周某,就遇到了这样的倒霉事。日前,经法院判决,他因此次意外事故获得了10万余元的赔偿。
去年3月22日,周某站在威远县城的杉树坳街公交站台旁准备过街时,被一辆准备起步的公交车刮擦。一瞬间,老人重心偏离,倒在地上。周某受伤后,被赶来的120接送到医院接受救治,医治期间共花费近4万元。
经鉴定机构鉴定,周某的伤残等级为两个十级。威远县交警大队对此起事故的责任认定显示,公交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随后,周某要求肇事司机对此进行相关赔付,协商未果,周某将肇事司机诉讼至威远县人民法院。
由于肇事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和公交公司都成了被告。日前,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保险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其中属于被告之间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范围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向周某承担直接付款责任。
最终,该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周某99955.68元,不属保险范围的鉴定费700元由公交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