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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报讯 (记者 张少琼) 市民张女士82岁的妈妈在盐田颐康院摔伤,张女士认定工作人员存在疏忽,未尽安保义务,请求法院判赔共计15万多元的赔偿金。法院最终支持原告张女士一家获赔3万多元。
2011年12月18日,张女士的妈妈与盐田颐康院签订了《入住院友托养协议书》 ,由该院有偿为其提供2011年12月18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的生活护理服务,护理级别为自理。
2012年2月7日,张女士的妈妈在颐康院6楼天台摔伤。当时护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于当晚7时左右在天台找到老人后才电告张女士。张女士随后将母亲送往医院就诊,发现其左股骨颈骨折,并进住院进行了为期20天的治疗。
张女士认为颐康院应该负担此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家人的误工费、老人的精神损失费、营养费、住宿费、护理费等共计155424.5元。
法院支持张女士母亲的多项请求,但认为其在养老院护理级别为自理,自身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盐田颐康院空气湿度较大,老人在颐康院6楼天台摔倒,工作人员未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并采取必要的防滑、防护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使之减轻,故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损失应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后支持原告提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92916.04元,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37166.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