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峡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老人烤火取暖引发火灾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老人实际上已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因子女未尽到照管义务,判决子女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12年2月初,83岁的陈某和坐月子的外孙媳妇在家。因为天气异常寒冷,耳聋眼花的陈某到堆满柴火的香菇炉庵内生火取暖,引起火灾,将与女儿家紧邻的5家16间屋全部烧毁,造成损失共计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已是一个八旬老人,身体、智力状况毕竟不同于年轻人,到二被告屈某、李某家居住,二人作为子女对母亲的日常生活有注意、照管的义务。而事故发生当天,二被告均未尽到照管义务,因此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