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到2010年底, 65岁以上老人达1.18亿,比例达到8.87%,60岁以上老人更是多达1.8亿。我国是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过亿的国家,老龄化的趋势和老龄人口的数量都是非常可观的。
伴随老龄化社会而来的便是老人们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这一重要现实问题。
昨日,记者采访了市公证处相关负责同志,从公证的角度探讨老人在财产继承、赠与及遗赠赡养等方面如何增强法律意识,促进家庭和谐。
老人公证年增10%以上
淮安公证处党支部书记徐雷介绍,前几年,老人对遗产、赠与等方面没有多少了解。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老年人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在融洽亲情的同时,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通过公证的途径,依法办理相关事宜。
“老年人办理公证的比例年均以10%以上的速度递增。事实证明,通过公证处理,不但没有影响老人与子女等家人的关系,相反是更加融洽了亲情,促进了家庭和谐,这正是法律、公证的作用。”徐雷说。
在老年人办理的公证案例中,财产赠与占有较大比重。老年人随着年龄增加,势必面临如何处置房屋等财产问题。以前,处置财产问题一般都是按照民间传统,很少有人想到去隶属于司法局的公证处进行公证。
“一定要提醒老年朋友们,民间惯例与法律是有差距的。有的民间惯例貌似合情,但不合法。”公证人员提高声音对记者说。
他给记者讲述了一件事。
一位老爷爷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老伴觉得,老爷子去世,房子自然就属于她一个人的了。于是,她便按照这种思维,与两个儿子分配财产。然而,法律规定,配偶、子女都有继承权。显然,老太的想法忽视了法律对子女继承权的认定。按照法律,老爷子去世,老太只有权处理属于她的那一半房子,而无权处理原本属于老爷子的那一半房子。
正是因为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导致了老太与两个儿子之间产生了矛盾,给老太的自身权益和家庭和谐带来了伤害。
赠与时注意维护权益
老人与子女,财产赠与是一件严肃而重要的事情。在赠与时,老人同样要注意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一位老先生自住一套商品房,儿子、儿媳对老先生一直很孝顺。在这种情况下,老先生跟儿子、儿媳办理了房屋赠与公证。办理公证时,公证员问老先生要不要设定儿子、儿媳的义务,比如,养老、继续居住该房屋等。老先生觉得没必要,很干脆地回答说不用设定义务。
“在一次进社区过程中,这位老先生坐到了我旁边,说儿子要租房子给他住,他该怎么办?”公证人员说,这个事例提醒老年人,在办理赠与公证时,最好设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节外生枝。
其实,出现这种意外情况,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客观环境造成的。父母与子女之间还是应该互相理解和关爱,毕竟,血浓于水的亲情是任何事物无法替代的。
遗赠赡养可达到多赢
公证人员告诉记者,办理遗赠赡养协议公证的人很少很少,因为很多人都不知道。
少到什么程度?公证员说,他一年也就办理一两例。
遗赠赡养协议,是老人与非子女晚辈之间关于赡养老人的协议。比如,老人跟侄子、外甥等。
有的老人可能没有子女,也没有其他继承人,但是,他们有一定的财产。这种情况下,老人就可以与没有继承权的侄子、外甥等人办理遗赠赡养协议公证。以公证的形式,规定赡养老人的侄子或者外甥在老人去世后继承财产。
这样,既解决了老人的赡养问题,也避免将老人推向社会,减轻了社会负担,同时,也保障了赡养人的权益,达到了多赢的社会效果。
记者手记:公证虽然隶属于司法,但它与同属司法的法院不一样。亲人之间去公证与去法院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去法院是矛盾升级后的对簿公堂,不到最后一步,没人愿意与亲人对簿公堂;而去公证则是在理性基础上以法律来预防矛盾,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可喜的是,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已经意识到公证不是制造矛盾,而是预防矛盾,是促进家庭和谐的有效途径。因此,老年人的公证比例才会以年均10%以上的速度递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