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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VS继母

2012/12/10 来源:中华网养老 作者:佚名 [ ]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和配偶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立遗嘱人经公证遗嘱后,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应。有句话说清官难判家务事,这法律也不能完全适用于各种家庭中的情况。所以,子女和父母的遗产争夺是最常见的。这除了遗嘱外,还有一方面是比较人性化的考虑,从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方面考虑如何分配遗产。


近日,某基地司令员张某在去年2月去世,享年90岁。但是,张某去世后,其遗产该由谁来继承,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终还闹上法院。7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审理了此案。

据悉,张某身后留下的遗产,有160平方米的房子一套、6万余元的存款、30余平方米的房子一套。认为自己有权继承这些遗产的,包括张某的子女及其续弦李某。张某前妻去世后,他于1995年与李某再婚。

李某起诉称,160平方米的房子是她和张某于2002年购买的,并于2003年1月拿到房产证。2003年张某留有自书遗嘱,申明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房子、家具、书籍等)均归李某继承所有。李某表示,张某离世后,其原配子女多次骚扰,要求李某搬离房屋,后来又强行更换门锁,使李某不能回家。李某请求法院判决张某的遗产由归其所有。

“我父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每月收入1.5万元,去世后存折里才6万多,他的钱都哪儿去了?”张某的子女对此提出质疑。据张某子女介绍,1982年部队就给父母分配了位于永定路的房屋,母亲去世后,未分割母亲的遗产。而父亲再婚后与李某在2002年所购房屋,实为张某和原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由公租房转化而来,且以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购买。部队之所以优惠价格出售该房,是基于张某的贡献,以及其军职身份及军龄,而且以工作期间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及补贴支付。张某的子女认为,张某无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且该遗嘱形成时间较早,却一直未出示,而张某在去世前,曾明确表示未留下遗嘱,遗产继承按法律规定办。

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确认遗嘱为张某亲笔书写和签名,为有效遗嘱。因此,该院一审判决遗产由李某继承。张某的子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张某的子女在法庭上称,李某先后结婚4次,而且每次婚姻都分得财产。不过,李某的代理人表示,李某仅结过两次婚。北京市一中院未对此案当庭作出判决。

但是事情我们了解大概,这是一场继母与子女关于遗产的争夺。具体的判决法院虽然没有决定,我们也看到了在经济与财产面前亲情的微不足道。近期关于这种案件越来越多,不仅反映了亲情的问题,还有就是子女赡养父母以及老人的养老问题。

责任编辑:wal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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