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门中院集中公布了两起变相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案件,其中一宗以支付“产品预购款”等名义,非法吸收高达2800多万元的存款,而另一起则以货币、积分、股权等方式返还本付息等作为诱惑、以购买高科技产品为由头,非法吸收客户资金12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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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派发传单、组织有偿旅游等途径骗取存款
2006年7月21日,江西一公司在新会成立分店,招聘吴某明 (另案处理)为总经理、李某勇为业务部经理、郝某丽为出纳,他们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公司名义,通过派发传单、组织有偿旅游、老顾客推介等途径向老年人等进行宣传,并与林某等受骗者签订相关合同,吸收受骗者存款。经查明,从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一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勇等人共向556名受骗者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869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勇、郝某丽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受他人雇请、指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从犯,并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勇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判处被告人郝某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勇和郝某丽都提出上诉。经中院二审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举的证据审查属实,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