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八旬老人留下“疑问”遗嘱
记者 王翔 通讯员 欣慰
晚报讯 代书遗嘱必须具有法定格式和二名见证人的签名,而沈老先生遗嘱上的见证人却被发现当时并不在现场,昨天,宝山法院判决该遗嘱无效,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2012年6月17日,80多岁的沈老先生病故,其与妻子生有一子三女,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套房子,价值77万元,另有存款20万元在儿子处。
事后,儿子拿出一份打印机打印的父亲遗嘱,内容为:“余行将百年,生平无憾事。又为官两袖清风,亦无巨额财产。唯留有产权房屋一间,计45.37平方。该产权房乃我与妻子共同共有。各占产权50%。我与其膝下育有一子三女。念大女儿及儿子在我偏瘫卧床期间,全心护理,日夜相伴。故将我名下房产赠与二人,以谢敬老赡养之恩。另凡我名下所得,也一并赠与二人。恐口无凭证,特立此嘱以明示。 ”落款处捺有手印一枚,见证人处有刘女士、张女士签名并捺有手印。见证人兼代书人由王某签名并捺有手印。落款日期为2012年1月3日。
由此以后,一场家庭风波骤起。去年8月初,也已经80多岁的妻子委托了律师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继承丈夫的遗产。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一、本案的证人之一刘某作证时称,沈老在遗嘱上签名并捺过手印,但根据被告出示的遗嘱来看,该份遗嘱上并未有沈老签名,故刘某的陈述明显与遗嘱相矛盾。二、遗嘱落款日期2012年1月3日系打印日期,非遗嘱签订日期,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由代书人注明落款日期的规定。三、根据两证人的陈述,遗嘱中另一见证人张某当时并未在现场,而遗嘱见证人处却有其签名,亦不符合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
综上情况,法院判决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鉴于另外两名女儿表示将自己的份额赠予母亲,在儿子处的20万元除去办理丧事费用后还剩14万元,故原告占遗产份额为五分之四,大女儿和儿子各占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