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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家产不养老妈 居委会代老人告子女

2013/1/29 来源:凤凰网 作者:佚名 [ ]

龙虎网讯 83岁的毛阿婆育有七个子女,因老人早年将房产赠予了三儿子,当她年老需要赡养时,其他六子女提出要重新分配家产,否则不履行赡养义务,并将老人送至当地居委会。

为争家产拒养老母,居委会代老人起诉

毛阿婆共生有三子四女七个孩子,现均已成家另立门户。1994年8月,毛阿婆夫妇与三儿子签订一份赠予合同,将名下房产全部赠予了三儿子。不久,老伴去世,她一直与三儿子共同生活。2012年2月,毛阿婆被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出院后,三儿子不愿继续与其一起生活,其他子女则提出要重新分配父母财产,否则不履行赡养义务。

经当地民调组织多次调解无效,毛阿婆的女儿将老人送到当地居委会,居委会无奈将阿婆寄养到老年护理院。因老人工资不足以支付护理、医疗等费用,居委会代为提起诉讼,将老人七个子女一起告上崇川区人民法院。

七子女庭上激辩,法院判决共同赡养

庭审中,七个子女各执一词。三儿子辩称,赡养老人是全体子女的义务,不应落到某一个子女身上,愿按份额履行赡养义务。其他子女则认为,父母将财产全部赠予老三,且母亲一直与其共同生活,理应由老三赡养,并表示如能平均分配父母的财产,则愿意承担赡养义务。

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年逾八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被告作为子女应无条件地承担赡养义务。

考虑到原告把房产赠予了三儿子,且在其生活能够自理时,一直与三儿子共同生活,故三儿子理应继续提供房屋供老人居住,在未改变财产现状时,遵从公平合理原则,其对老人应承担较多的赡养义务。法院一审判决,三儿子每月负担赡养费440元,其余六子女每月负担160元,医疗费不能报支部分由七子女平均分担,并轮流陪护老人,每人每周不少于一次。

该案一审判决后,七名被告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没有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截至1月28日,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赡养义务不因是否分得财产改变

据该案承办法官黄素兵介绍说,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有权将其所有的个人财产赠予或部分赠予其子女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任何人包括其亲属和子女都无权干涉。

赡养是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等特定的身份关系所派生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是否分给子女财产或分给财产多少而改变。

责任编辑:熊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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