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办法》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12年来,该办法为促进我省老龄事业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目前,我省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法规内容尚未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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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杨良金提出议案,建议适时修改这一办法,更好地适应老龄社会发展需要。他特别提出,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户口在农村的,应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五保供养;户口在城市的,应作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政府发给生活保障费,或者由政府兴办的老年福利机构供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应当优先保障。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的老年人医疗费,应当优先支付。农村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等形式的医疗保障,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老年人可以免交合作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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