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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老人看孙女 隔代探望权应受保护

2012/10/21 来源:中国老年网 作者:佚名 [ ]

洪大爷和白大妈与董某系公婆与儿媳的关系。洪大爷和白大妈的儿子与董某于2000年3月登记结婚,于2002年生下一女佳佳。洪大爷和白大妈的儿子因车祸于2004年12月份死亡。此后,佳佳一直随其母董某生活。洪大爷和白大妈非常喜欢和想念孙女佳佳,但董某一直拒绝两位老人探望孙女。于是洪大爷和白大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探望权。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做出判决:原告洪大爷和白大妈于每年寒暑假期间探望孙女佳佳,被告董某有协助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配偶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探望权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拘留或罚款)。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而没有直接规定爷爷或者奶奶(隔代)等亲属的探望权。

本案中原告虽不是法定的探望权的主体,但本案一个基本事实,是两原告与被告之女佳佳是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具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两原告晚年丧子,其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又将对儿子思念寄托在孙女身上,是情理之所在。允许原告行使探望权,是探望权主体的扩大,对两原告来说不仅是一种作为祖父母对孙女的责任,而且隔代探望,双方保持相互往来,相互沟通和交流,能够增加亲情,对原告来说也是心灵的慰藉。

从佳佳方面讲,在其成长的过程中,也需要亲情,两原告与其交往,也会增加其本人的自我认知感与归属感,有利于其健全人格的形成,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因此,特殊情况下,隔代探望,祖父母也可以成为探望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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