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节前夕,沙河口区黑石礁街道景山社区组织辖区居民,邀请本报律师团队的律师进行赡养、继承等涉及老年人权益方面的法律讲座,社区居民反映,足不出户,就能听到针对老年人权益的法律讲座,真是受益匪浅。
赡养老人
孙辈义不容辞
在当天的课堂上,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侯瑾辉谈到了赡养、婚姻、财产继承等与老年人密切相关的热点话题,其中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引起大家的热烈讨论。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点我们很多人都知道;但如果与孩子断绝了关系,子女还需要承担赡养责任吗?孙辈是否有赡养义务?”现场,一位老年朋友问道。
“子女可以放弃继承父母财产,但不能逃避赡养父母。”侯律师说,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得附任何条件。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子女也不能以“与父母断绝关系”、“放弃继承权”等借口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此外,赡养老年人除了其成年子女有义务,老年人的配偶、有赡养义务的弟妹及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也责无旁贷。“不要认为照顾父母只是子女的事情,在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孙辈也有赡养义务。”侯律师说道。
生前立遗嘱
不是晦气只为维权
谈到老年人的财产分配问题时,整个会议室顿时鸦雀无声,大伙儿都全神贯注地倾听。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侯律师举了这样一个例子
一位父亲有3个子女,他们都争抢着父亲的财产,但他们不太孝顺。父亲心知肚明,看出了子女们的心事。有一天,父亲跑到公证处立下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在自己“百年”之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存款以及尚未收取的借款50万元都赠送给慈善机构所有。结果,3个子女都很尴尬。
“这个例子告诉我们,老年人有权自由处置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给子女造成纠纷,我建议老年人可以在生前对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立遗嘱。”侯瑾辉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以外的人。“很多老年人因为忌讳或其他原因,从来不立遗嘱,一旦突然去世,子女往往会因为争夺财产而对簿公堂。”听律师谈到这里,坐在中间的两位大妈对视着频频点头,嘴里自言自语道:“生前立遗嘱不是什么晦气,不要避讳,要学会从容地面对生活。做最坏的打算,并不是说子女不好,而是防止一些突发情况,从而保护好自己。”
房子早过户
极易上演悲剧
现在不少老人愿意在生前就早早地把房子过户给子女或孙辈。有的是为了换取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的是为了避免“身后”继承时可能出现的税费,也有的是迫于子女所逼。
应当说,老人们的这种朴素想法,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在现实操作中,却往往事与愿违,达不到好的效果。相当一部分老人提早把房产过户给子女后,恰恰出现了自己极不愿意看到的一幕。在现场,侯律师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
王老先生妻子早逝,膝下只有一个独子。他含辛茹苦把儿子拉扯大,虽然孩子没找到好工作,总算也在一家企业里谋了个保安的职位。后来,经人介绍,儿子也成了家。媳妇是商场营业员,夫妻俩都是早出晚归。眼下房价并不便宜,为了省钱,也为了上班方便,儿子、儿媳就住在王老先生那套77平方米的房子里。
“平日,儿子对我虽说谈不上孝顺,但父子关系还算和睦。儿子看在住我房子的份儿上,平时对我还算客气,逢年过节也给我添件新衣、带我去洗个澡、理个发什么的。”老人心里感觉很满足。
去年,儿子就开始跟老人唠叨,说什么“你把房子过户给我吧,这样我好拿这套房子抵押贷款,然后再买套大房子,到时候接你去住新房子。你反正就我一个儿子,这套房子将来肯定是我的,还不如现在就过给我。”
老人看自己年事已高,“百年”之后房子肯定是儿子的,于是就对儿子说:“我可以把这套房子过户给你,但你要负责赡养我。”儿子一口答应下来:“我都答应带你去住新房子了,肯定会赡养到底的。”随后,一家人就去房管局办了过户手续。
没承想,自打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后,一切都改变了。
传说中的新房子一直没有去买,在家里,儿子、儿媳对老人的态度却越来越差。从当初的热情,逐渐变为冷淡,最终变成严重对立。儿子、儿媳摆出一副主人的架势,对老人横挑鼻子竖挑眼,整日里呼来喝去。一旦不称其心意,还骂骂咧咧。就这样,还不到半年,儿子、儿媳把底楼的仓库收拾了一下,把老人赶进去住。
现在,老人独自住在仓库里,真有种度日如年的感觉,想想往事,他就会不住地掉泪。他想找人了解一下,自己能否把房子从儿子手中再要回来?
为了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侯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如果还没完全考虑好,就未必要在“身前”就把房屋产权过户。通过赠与合同或者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过户房屋产权都是需要缴纳税款的,若非必要,完全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安排自己的房产。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可以在老年人去世后完成对于名下房屋安排的意愿,通过遗产继承方式过户产权,目前是不需要纳税的。不论订立遗嘱还是遗赠抚养协议,对于老年人的权益而言都具有相对更好的保护作用,一旦情况发生变化,老年人也能更为自主和便捷地撤销这些文书。这样的话,对于遗产继承人来说,既能感受到老年人对自己的关爱,也会认真对待自己应尽的义务,而不至于在房屋到手以后就对老年人不管不顾,甚至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