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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设养老机构须经民政部门许可

2012/12/29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佚名 [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

设养老机构须经民政部门许可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卫敏丽)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明确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法律明确,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责任编辑:wal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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