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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独居老人车祸身亡侄子索赔10万元被驳回

2012/12/27 来源:新浪 作者:佚名 [ ]

无儿无女也无伴的八旬老人遭遇车祸身亡。事后,老人的侄子以近亲的身份,将肇事出租车所属的车行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10万余元。昨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近亲属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侄子不属于近亲属的范畴,且老人的侄子也无证据证明其对老人一直有扶养行为,故驳回了老人侄子的诉求。

事件:独居老人车祸身亡侄子状告肇事方

2011年6月30日凌晨,年过八旬的刘胜在兰州市东岗东路酒钢宏顺物流门前过马路时,被一辆疾驰而过的出租车撞死。事发后,警方经调查发现,现年82岁的刘胜是一位无儿无女也无伴的独居老人。警方联系到了刘胜哥哥的儿子刘强。在给叔父办理完丧事后,刘强于2011年7月26日收到了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岗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出租车司机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今年5月,刘强一纸诉状将肇事出租车所属的车行——兰州海洋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刘强诉称,刘胜是他父亲的弟弟,刘胜生前无配偶无子女,一直由他们家人照顾,所以他是死者的近亲属,属于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10万元。

对此,出租车行和保险公司均认为,刘强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刘强是死者的侄子,其身份不属于近亲属范围,另外,刘强不是刘胜的法定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刘强的诉求。

法院:侄子不是赔偿权利人驳回起诉

昨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的概念限于刘胜的继承人和对刘胜扶养较多的人,刘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作为死者刘胜的侄子,对刘胜一直有扶养行为,故刘强不是本案的赔偿权利人。另,民法通则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且该规定是法律将近亲属的概念进行了扩大解释,至此,法律已经将近亲属的概念明确,侄子不属于近亲属的范畴,故对刘强称其作为刘胜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的观点,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刘强的起诉。

责任编辑:z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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