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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潍坊高密市区的单某,今年已70多岁,在说起前段时间发生在他身上的借款纠纷时,老人至今心有余悸,并且告诉记者,做人千万不能贪图便宜,天上不会有掉馅饼的好事。
熟人来借款,许诺高额利息
2012年6月的一天,孙某来到年过七旬的老人单某家中,一番寒暄之后,向其表明了借钱的来意,尽管双方比较熟识,但孙某张口就要借67万元,还是吓了老人一跳。因为对于老实巴交,打了一辈子工的单某而言,67万是他的所有积蓄,也是他治病救命的“养老钱”,因此,单某婉言拒绝。但孙某仍不死心,提出了以高额利息为答谢条件,渐渐地,单某思想产生了松动,心想:“这笔“养老钱”暂时也派不上用场,“以钱生钱”应该是个不错的主意”。
孙某为进一步打消老人的顾虑,便从口袋中摸出事先准备好的纸笔,当面写下了:“今借单某现金陆拾柒万元整,借期一年,月息8%,每月还息肆万肆仟元整加壹仟陆佰元整,借款人:孙x”的借条,10月,孙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向单某借取现金10万元整,同样留下“今欠现金壹拾万元整”的借条,两份借条都有孙某的亲笔署名,养老钱借出以后,单某一边省吃俭用,一边将两份借条视为自己后半生的依靠,时刻不敢放松警惕,眼巴巴盼望着还款日期。
苦等不见偿款人 双方对簿公堂
时间转瞬即逝,一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眼看还款期限已到,孙某却没有丝毫还钱表示,焦急的老人多次电话联系并上门催要,始终没有得到借款人一个明确的答复。在多次沟通未果之后,单某一纸诉状将孙某起诉到了高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某偿还借款本金67万元及利息187600元。
在庭审中,原告称借款金额为670000元,被告已支付三个月利息。庭审中,孙某对他与单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始终予以否认,辩称67万系单某委托其向天津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代缴的投资款。孙某对给付金额提出质疑,称67万借款实际交付金额是506000元,其中包含了按月息4%扣除了三个月的利息,由于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进行调查,因此无法核实被告所言的真实性。
为了弄清事实,维护公平正义,法院向孙某之妻王某下达了询问通知书,以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质,通过询问,王某的说法与孙某一致。
客观公正,法官维护公平正义
进过分析审查,法院认定询问通知书作为间接证据,不能独立直接证明原告委托被告投资的事实存在,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判令被告孙某偿还单某借款本金67万元整。
法官最后作出判决,孙某偿还单某本金670000元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相应利息。该案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孙某按照判决内容,将老人的“养老金”予以返还。当办案法官将钱交到老人手上时,老人激动地流出了泪水:“感谢你们了,感谢你们把我一辈子的积蓄要了回来,给我主持了公道,让我后半生有了着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