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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岁老人医院病故 护士忘拔氧气导致毁容

2013/11/20 来源:枫网 作者:佚名 [ ]

 

 

90岁老太医院病故,护士忘拔氧气管致其遗体肿胀,七窍流血。这让老太的四个子女无法接受,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对该起身体权纠纷案进行了医疗事故赔偿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徐老太的四个子女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殡葬费960元。

今年2月15日,无锡徐老太因胸闷被送往该市一家医院治疗。次日,徐老太的子女被告知母亲病故。但当子女走进病房时,险些认不出母亲的样子。“全身都肿了起来,遗体面目全非,还七窍流血。”徐老太的儿子李先生悲痛不已。细看之下,李先生发现徐老太身上的氧气管并未拔掉,而就是这根插管在往老太的遗体内不断输送氧气,致其全身浮肿。

在与医院协商无果后,徐老太的四个子女诉至法院。李先生告诉法官,母亲今年近九十高龄,按照当地风俗,母亲病故后,本打算将其遗体移至家中办理“喜丧”,但经过化妆处理,母亲的遗体仍无法恢复正常,“这样的情况,连普通的丧事都无法正常办理啊”。

李先生认为,这给其和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是医院的过错导致此次事件的发生,所以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元及殡葬费12154元。

医疗事故赔偿中医院辩称,是其行为过错导致老人全身肿胀,但老太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不应有医院来承担所有的殡葬费用,医院可以承担其中的整容费和寿衣费。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其愿意支付1万元。

法律援助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该案中,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徐老太死后未及时拔出氧气插管,导致徐老太的遗体全身浮肿,多处流血,医院方存在过错。但结合医院实施该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所造成的后果、侵权的手段等因素,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4万元。

关于丧葬费,法院认为,殡葬费中的遗体整理费180元、寿衣费780元与医院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但原告不能证明殡葬费中的其他项目与医院的过错有关,故医院应赔偿遗体整理费和寿衣费960元。

法律援助--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损害遗体而遭受精神痛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据此,徐老太的四个子女有权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案承办法官王向前介绍,由于无形的精神损害难以用物质尺度准确估量,不能适用财产损失那样的全部赔偿原则,在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必须综合评判诸种因素,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否则就有可能丧失公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该案中,医疗事故赔偿中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此次事故,医院方存在较大过错,故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艾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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