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养育13年 一朝交恶
老张其实是养女小丽的叔叔,小丽是老张同胞兄长的第六个女儿。1970年代初,因兄长家庭生活困难,老张的母亲授意让其收养当时不满两岁的小丽作为养女。此后,小丽便随老张夫妻俩共同生活。小丽15岁那年,因各种原因又回到亲生父母身边。
老张介绍,1990年,小丽20岁,因感情原因欲调来佛山工作,并主动要求老张办理收养公证。1992年,老张将小丽从外地调到佛山某银行工作,同年,补办了收养登记。但此后多年,双方经常因伙食费、生活费等事发生口角。双方亲情日渐淡漠。小丽婚后,就搬出了老张家。
2002年8月,老张生病住院要求小丽资助5000元。小丽称必须与他解除收养关系才肯资助。老张同意并接受了小丽的5000元钱。同年9月,他们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双方自愿解除收养关系。2012年,老张再次住院,考虑到抚养小丽十余年,老张要小丽承担部分医疗费,但遭到拒绝。
老张因此很气愤,认为自己含辛茹苦养育小丽,换来的却是冷漠无情。于是,一纸诉状将小丽告到法院,请求解除与小丽收养关系,同时,要求小丽补偿收养期间为其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共计15万元。
赔偿于法无据 养女自愿补偿。
小丽认为,双方收养关系已于2002年解 除 。现在要其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二人签有协议,但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登记,故收养关系并未实际解除。现双方关系恶化,无法修复,法院应予判决准许解除。
针对补偿问题,法院认为,老张对小丽金钱与感情上的付出是其作为父母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法院还查明,老张是退休职工,有退休金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小丽对其并不存在虐待、遗弃等情况。因此,法院认为,老张的诉求不能在法律上获得支持。
法官庭后做了调解工作。小丽表示出于关怀和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原告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