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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婆无人赡养诉至法庭 三子女被判决轮流照顾老人

2013/9/13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罗雯 [ ]

 

陈阿婆年过八旬,与丈夫林某二人共生养了子女四人,分别是林甲、林乙、陈丙、林丁。其中,老三陈丙在1965年送由他人收养,并有相关的公证证明文书。2002年,陈阿婆丈夫过世后,其便在林乙、陈丙、林丁三子女处轮流居住。2013年3月,林甲、林乙、林丁三人经协商,决定将老人送至养老院,约定三人平均分担费用,但在缴费两月后,该三子女均以自己家庭生活困难为由,推卸责任,并相互指责。陈阿婆被众子女抛在一边,无奈之下,只能于2013年5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四个子女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丙因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而对本案原告陈阿婆的赡养义务消除。但另外三子女理应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他们对于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无经济来源的陈阿婆均负有赡养义务。三子女在诉讼中,避而不谈母亲为子女们所付出的养育之恩,反而以各种理由试图减轻其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且不顾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互相指责。故法院判决林甲、林乙、林丁三子女承担照顾陈阿婆的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用。
 
陈阿婆向承办法官高鑫表示,她对三个子女今后能否真正落实赡养责任有担忧。法官考虑到,三个子女以往在赡养问题上确实出现过消极态度,存在互相推卸责任的隐患,故此法官在判决时专门设立了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一,法院要求三子女按顺序轮流照料并依次循环,每次照料期限三个月;第二,陈阿婆的每月生活费1500元三子女均分,并由当值照料子女收取;第三,如果有子女无法履行照料陈阿婆的义务,则应每月向陈阿婆支付赡养费1000元;第四,陈阿婆的医疗费用由三子女平均负担,并且在医疗开始时,由当值照料子女负责送医就诊及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以后与其他子女结算;最后,陈阿婆在判决前产生的生活及医疗费用也由三子女平均分担。
责任编辑: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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