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延吉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因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书误工时间为320天,双方分歧较大。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2.2万元。
日前,延吉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去年2月16日上午,原告王某乘坐35路公共汽车,在延吉市依兰镇大成村站点下车时,被公共汽车甩出车外,造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4218元。后经鉴定,王某因本次事故致“左侧股骨颈骨折”,误工损失日为320天,需一人护理126天。王某已74岁高龄,为不给儿女添负担,平时自食其力靠摆摊卖矿泉水、冷饮维持生计,受伤后无法再外出挣钱,因此其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医药费等共计46516元。
被告主张原告系74岁老人,无劳动能力,不同意赔偿误工费。因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书误工时间为320天,双方分歧较大。延吉市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审判员先后四次到王某所在的大成村走访调查,联系到了解情况的村民和村干部,核实了王某的经营情况。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