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不是重婚,我没有和她领结婚证。”
“我们只是雇主与保姆的关系,我每个月都给她发工资的。”
6月7日上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婚案进行二审。已到古稀之年的李某被法警带上被告席,虽然带着帽子,但依然藏不住花白了的头发。庭审中,李某不断“插话”,急切的表明自己与保姆同居生子行为只能算是道德问题,不能上升为刑事犯罪。
今年76岁的李某与妻子刘某于1963年登记结婚。1988年,刘某因公被选派到阿联酋联合酋长国工作,长期在国外生活。1999年至2010年5月,李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其雇佣的保姆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2010年5月,刘某回国后发现李某与张某的关系,多次找李某吵闹。张某见状,便带着儿子搬离。后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院一审,李某被判犯重婚罪,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李某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
在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明知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但李某辩称保姆只是照顾自己,不构成重婚罪。其辩护人也提出几点辩护意见:李某与张某之间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两人行为不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有证据只能够证明二人是以雇主和保姆的名义或者关系在一起同居生活;两人关系不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也不是以夫妻生活为目的;生有子女并不是构成重婚的一个必要条件或者一个形式要件。综上,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但在不少老同事与老街坊的眼中,李某与张某平日里俨然就是过着夫妻生活。据李某同事证实,李某家有个小孩喊李某“爸爸”,喊张某“妈妈”,他们在家做饭,接送小孩。“虽然没有互称对方是夫妻,但给大家的感觉他们就是一对夫妻。”
连当事人张某也承认,她与李某就像夫妻一样生活,只是自己早先并不知道李某有老婆。
公诉机关认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李某与张某两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证,但是以“夫妻身份”同居,并且以“夫妻方式”生活长达11年之久,符合重婚罪的表现形式。从社会常理上看,已经是事实上的一种婚姻,且生育孩子也可以构成重婚事实。所以,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