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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讯(记者 纪树霞 通讯员 周琪 崔洁)年近七旬的李某四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28岁的离婚女人谢某。得知谢某单身带着孩子,生活困难,李某提出自己和老伴年纪大了,需要有人照顾,如果谢某愿意照顾他和老伴,他愿意给谢一笔钱帮其买房。将来若老伴离世,李某还可以与谢某走到一起,但条件是谢某不得再婚。对于李某的提议,谢某同意了。2009年8月,李某亲自写了一张借据:“今借李某现金壹拾伍万元整,用于购买房屋,由其共同居住,其产权归谢某所有,谢自愿照顾李老年生活起居。如后悔或重新结婚,应全部返还借款或房屋过户于李某,双方互不干涉。”谢某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姓名,后从李某处拿走15万买了房子,李某也常到谢某住处与其生活。次年2月,李某又给了谢某1万元。
谁知,2012年初,谢某遇到了自己喜欢的人,便带着孩子又结了婚,不再与李来往。李某知道后十分生气,责备谢某违约并让其返还自己15万元借款。因多次交涉无果,李某遂以“谢某不履行借据上的约定,以欺骗手段向李某借款行为违法”为由,将谢某告上法庭,要求谢某返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44800元,共计204800元。
庭审中,谢某陈述借条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达,李某不让自己再婚,只想让自己当个“备份老婆”,她不能接受。
徐州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诉争的15万元虽然是以借款的形式出现,但从谢某签名的借据中可以看出,其实质应为附条件的赠与。李、谢在借据中所附条件,限制了谢某再婚的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因此,李某请求谢某返还人民币1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其诉求的1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谢某一次性偿还李某借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