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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九江讯 沈林、记者王平报道:现年79岁的老人游之招(化名)突起色心,将魔爪伸向无防卫能力的幼女,其龌龊之举得到应有的惩处。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据查,2012年7月24日上午,游之招见邻居何某的女儿玲玲(化名)一人在家,顿起歹念。之后,游之招进入何某的屋内,对睡在床上的玲玲胸部等身体部位猥亵。接着,将大门关上,对玲玲实施奸淫。游之招犯案后离开现场。2012年8月13日,修水县公安局将游之招传唤到案。经司法鉴定,玲玲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防卫能力。该案的附带民事部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由游之招赔偿何某经济损失1.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游之招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其犯罪时已满78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