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第二次修订的新版《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以下简称新版《规定》)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将于2012年元旦施行。据了解,与2002年修订的《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相比,新版《规定》明确了养老、医疗保健、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维权等五个方面共26项具体优待政策,优待标准更高、范围更广、分类更细、条目更多、保障措施更加有力,将惠及全省1400多万老年人。新版《规定》主要有6大新看点。
1 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
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2 孤寡、空巢高龄老年人等 将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贫困老年人、80周岁以上空巢高龄老年人,当地政府应根据本人申请,经认定后,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呼叫机构,对贫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3 未参加医保的老年人就医 减免不低于20%的相关费用
免费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各地每年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对未参加医保的老年人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4 免费乘公交车的范围 逐步扩大到65周岁老年人
乘车免费范围将逐步扩大到65岁。新版《规定》指出:有条件的市公共交通(汽车、电车、地铁、航运等),可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乘车免费;其他市、县(市、区)公共交通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逐步实现65周岁以上老年人乘车免费。
5 社会力量兴办旅游景点对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明确了社会对老年人优待的政策。新版《规定》要求:实行社会力量助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资源为老年人生活、医疗、康复、健身、娱乐等提供捐助、资助和优待;社会力量兴办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60周岁-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0周岁-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6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 老年人义务的单位将受处理
保障措施更加有力。除将原《规定》10项优待政策增加为26项外,新版《规定》还明确了8条保障措施,对运营成本较大和优待老年人任务较重的单位,市、县级将给予适当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享受的各项优待。新版《规定》特别指出,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许可设立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