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月3日讯(记者刘雪莲) 近日,本市将原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一群体可同时享受两种养老待遇。
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缴费标准这样执行:个人缴费标准在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内由个人选择;集体缴费标准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若低于20%的,个人和集体应按选定的缴费标准适当增加缴费的倍数,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不高于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中列支或抵缴。
已经领取本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原待遇继续领取;同时可自愿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
已经参加本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在缴费的人员,可继续按原制度缴费,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