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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已比较完善

2012/12/27 来源:新浪 作者:佚名 [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许多常委委员认为,修订草案已比较完善,建议经进一步修改后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委员们普遍认为,我们国家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老龄化社会也提前到来。据统计,到明年我国的老龄化人口将达到2亿。养老问题如果不及早重视的话,将来会影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经过一审以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做了大量的工作,采纳了委员们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在的修订草案比原来的有很大的进步,更加成熟。

汤小泉委员提出

给予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助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汤小泉委员提出,国家应逐步建立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助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地方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此,汤小泉委员认为,修订草案这一规定比较软、比较弹性,建议改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助制度。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在逐步建立对困难的老年人服务补助制度是可能的。

陈斯喜委员认为

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应具普惠性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陈斯喜委员认为,应实行普惠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此,陈斯喜委员指出,这一款比原修订草案多了“低收入”三个字。加这三个字有两个问题,一是与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本意不太符合,因为建立高龄津贴本意是为了体现对老年人的关爱,不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加上“低收入”就与这个初衷不符了;二是与实际做法不吻合,现在一些地方建立了高龄津贴,只有极个别地方是针对低收入的,绝大多数都是普惠的,不管低收入还是高收入,一律都给。同时,如果再去给这些钱定一个什么是“低收入”的认定制度,成本也会很高。陈斯喜委员建议不加“低收入”三个字,恢复“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津贴制度”。

责任编辑:z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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