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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伴养老”:分手也要依法进行

2013/12/8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作者:佚名 [ ]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很多害怕孤独的空巢老人喝望告别空巢生活,希望“老有所伴”。但老年婚姻遇到的困难较多,于是一些老人选择“搭伴养老” ,即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近年来,法院受理了一些“搭伴养老”引发的民事诉讼。现将几种情况例数如下,希望引起老年人注意,以避免司法纠纷。

一般同居关系

随时自行解除

案例:今年64岁的退休工程师老王,2009年秋天在晨练点上认识了与自己同岁的陈大妈,两人决定一起生活。很快,陈大妈便搬到老王家。同居后,由于两人在性格和观念等方面的差异,经常发生争吵。陈大妈向老王提出分手,并搬离了老王家。但老王坚决不同意,一直纠缠着陈大妈。陈大妈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但法院并没有受理她的起诉。

说法:“一般同居关系”是指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这种同居关系,法律既没有对此作出否定性规定,也没有作出肯定性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超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以看出,这种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约束。本案中的老王和陈大妈即属于此种同居关系,因此陈大妈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必通过法院诉讼解除。
非法同居关系

可提诉讼解除

案例:两年前,李大妈因家庭纠纷与老伴老赵分居。去年夏天,李大妈在晨练中认识了老张。老张的老伴早年去世,目前单身一人生活。在老张的追求下,李大妈搬进了老张家里。今年3月,李大妈的子女得知此事后,劝她和父亲和好。此时老赵也低头认错。李大妈决定和老赵和好,但老张一直纠缠着她不放,无奈之下,李大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和老张的同居关系。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说法:同上一个案例不同的是,本案中法院不但受理了李大妈的起诉,而且还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这主要源于法律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1款虽然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将不予受理。但这仅仅针对的是“一般同居关系”,对于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非法同居关系”,法院规定不受此限制,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而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形成事实婚姻

需按离婚处理

案例: 56岁的退休工人老陈在公园跳广场健身舞时结识了比自己小5岁的王大妈,两人情投意合。1992年9月,两人约了几个亲朋好友,摆了几桌酒席便开始同居了,两人都感觉到这样做胜过空巢和独居,解决了孤独和寂寞问题,生活幸福美满。但这样的日子不长,随着老陈年龄的增长和身体每况愈下,终于无法继续下去。由于老陈的儿子、儿媳担心父亲死后房子会被王大妈占去,遂常常在他们之间挑拨是非,致使两人矛盾逐渐加深。今年3月,老陈以侵占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大妈搬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陈和王大妈已构成事实婚姻,老陈以侵占为由要求王大妈搬离于法无据,故驳回了老陈的诉讼请求。

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本案中,老陈和王大妈的同居时间系1992年9月,且当时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相互间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老王无权将王大妈赶走,其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和王大妈的同居关系。

 

责任编辑: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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