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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齐市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进行了调整。
扩大参保范围七类人员可参保
养老保险扩大参保范围,在2013年年底前,城镇劳动(2013年8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符合16周岁以上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从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起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凭暂住证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参保;从事个体或灵活就业的复转军人可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明确参保缴费方式
符合条件的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凭县(市)、区就业部门出具的城镇灵活就业证明到所在的社保局办理参保,可从“统账结合”制度(1996年1月)时起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
农村户籍、外省户籍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凭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或居住证明、社区和就业部门出具的从事灵活就业相关证明、城镇住房的房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之一到现居住地社保局办理参保。可以从取得以下证明材料的之月(最早可从1996年1月)起按个体劳动者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已在原户籍所在地参加了新农保人员,还需到原新农保经办机构封存新农保账户,并提供《新农保中断缴费证明》。
已在城镇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凭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或居住证明、社区和就业部门出具的从事灵活就业相关证明、城镇住房的房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之一到社保局办理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可从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下月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凭学籍学历证明材料到所在的社保局办理参保,可从毕业时间之月按个体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早于1996年1月)。
从事个体或灵活就业的复转军人,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凭本人服役及退役证明材料到社保局办理参保,可从复原下月起(不早于1996年1月)按照个体劳动者标准缴费,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编制外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后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缴费,退休时享受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扩大参保范围,未参保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按规定补缴“统账结合”制度时(1996年1月)至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个人账户部分本息,纳入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统账结合”前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此外市社保部门提示,符合条件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费政策属临时性政策,到年底结束。符合以上政策人员办理参保时,均需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