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的合格示范机构每张床位可获补助1000元
本报讯 (记者 杨文)今后,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不但可以领到开办补助,还可以按月领取运营补贴。记者12月24日获悉,为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已联合发出《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凡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均可申请领取。
通知规定,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全省示范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批准建立一所),经验收合格后,由省级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非示范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后,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
运营补贴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发,每月每张床位给予100元的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市、县两级政府负担。此外,符合补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其生活、医疗费用由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供养标准予以补助。
通知要求,申请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设施建设、服务内容和人员配置等符合民政部相关要求;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养老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申请省级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还需满足床位在300张以上(含300张);管理制度健全、服务内容规范;连续经营满6个月,无重大责任事故或服务纠纷等。申请运营补贴的,还需提供年检合格复印件以及具有本省户籍的老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