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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涨幅达16.8%5月起按调整后的新标准发放
□商报记者 陈燕靓
本报讯我市迎来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连续第9次调整,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3年1月 1日起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5月份起,养老金按调整后的新标准发放。从4月10日起,全市13.6万多名符合调整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以在各银行社会化发放网点领取新标准养老金和1至4月份的调整补发金额,原一次性纳入支付的镇属企业退休人员由各镇完成发放。本次养老金调整,人均上调金额达203.9元,调整后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418.3元,增长幅度达16.8%,为我市历史之最。
本次调整以调整对象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200元的,再按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满20年不满30年的以及满30年及其以上的分别统一增发 80元、90元和100元,此项增资和按第1项标准的10%增发额相加不高于220元;按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满20年不满30年的以及满30年及其以上的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409元、2046元和2366元的再分别增发80元、90元和100元,此项增资和按第1项标准的10%增发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1409元、2046元和2366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额。(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的折算年限,按周年计算,不足周年的尾数按一年计算。)
此外,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人员(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按以下标准增发:70—74周岁的增发标准为30元,75—79周岁的增发标准为40元;80周岁及以上的增发标准为50元。其中,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和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再增发50元。
如果您符合以下条件,按上述普调标准增发养老金后,可再进行适当增发: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500元; 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400元。
符合本次调整条件,但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已领取死亡待遇的退休人员的调整补发金额,将在2013年4-6月期间由各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管员负责通知其原丧抚费领取人携带丧抚费领取资料与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领取。享受企业退休待遇人员或企业劳资干部需查询此次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本人调整情况的,可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及各社会化发放储蓄网点索取养老金调整资料或登陆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相关文件和调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