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前出台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快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养老服务机构在税收、用地等方面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据了解,山东省要求各级政府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依法划拨用地;其他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并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根据山东省最新出台的《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十二五”期间,山东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4500元、5500元、6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或者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2500元、3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在税费方面,山东省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山东省提出,“十二五”期间,山东省要新增养老床位25万张,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占到各类养老床位总量的30%以上,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全省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