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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住养老院跳窗“出逃”摔伤致死

2013/1/18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作者:佚名 [ ]

□案情

2011年7月22日,八旬的潘老太的儿子王先生与一家养老院签订《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协议中确定潘老太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并根据王先生的要求签署协议,不同意老人能自主决定离院外出,除非有五子女中任何一人陪伴的情况下才能离开养老院。家属每月支付托管费600元、护理费300元、伙食费300元。此后,潘老太入住该养老院二楼203室房间。

同年11月10日上午,养老院电话通知潘老太家属,称老太情绪不太稳定,需要家人照顾。11时左右,紧挨着养老院的皮鞋厂工作人员发现潘老太掉落后摔倒在地上,而此时潘老太的女儿女婿正好到达养老院,他们与养老院工作人员一起将老太送往医院,医院诊断为老太身体左侧多处骨折,遂住院抢救治疗。

同年12月22日,眼看老母亲快不行了,五子女与医院协商要求安排老人出院。称如果老太在医院内死亡,按照规定遗体就不能拉回家中,只能直接送殡仪馆,这种情况在当地风俗看来是“不孝”,所以必须在老太还有一口气的情况下接回家中,并愿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医院对此表示理解。

可是,老太被安排出院后,并没有被接回她原来独居的房屋内,也没有被接回任何一位子女的家中,而是被直接送回到上述养老院,因为老太原来居住的房屋已经被小儿子王先生出租。养老院在无法推辞的情况下,只得将老太留下。第二天,潘老太死亡。五子女不顾其他老人的感受和养老院的正常工作,在养老院内大办丧事,并称此事应由养老院负责。

2012年初,五子女向法院提交诉状,认为养老院作为有偿服务机构,应对老人的健康及生命安全负责,潘老太系无生活自理能力老人,被告更应对她进行全面管理和照顾,而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才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窗户上也没有栏栅,因此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近 20万元。

被告养老院的负责人认为,潘老太入住养老院后情绪一直不稳定,经常要求出院,院方为此联系其子女,但不是联系不上就是五子女互相推诿。事发后,五子女强行要求养老院接受垂死的潘老太,并在养老院大办丧事,严重影响养老院的正常工作。潘老太爬窗摔伤,是由于原告方在老人面前多次提到她的住房被出租,致使老人一直想回家看看,而其子女又不让她出门,最终导致老人只得采取极端措施。窗户高度符合标准,上面没有栏栅是因为根本没有必要,养老院规范上也没有此种要求。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入住时的情况到摔伤及送至医院入院诊断的情况来看,可以确认潘老太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其从被告处的203室掉落至隔壁厂地面所发生损害结果具有认知能力,潘老太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因此潘老太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而被告也应注意特殊群体的身体状况和情绪变化,应适时加强心理疏导工作,事实上被告在护理方面有所欠缺,但是养老院的这种照顾、护理责任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义务所确定的。就本案实际情况看,二级护理不是对老人24小时一对一予以看护、照顾,对于被告而言,护理要求不应过于苛刻。

而潘老太所提供居民死亡推断书并非医学证明,无法证明本起摔伤事故与潘老太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行为、过错程度及本起事件发生的原因力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养老院赔偿6000元。

责任编辑:wal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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