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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凸显社区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

2012/12/29 来源:新浪网 作者:佚名 [ ]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卫敏丽)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在法律修改过程中,为充分体现社区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建议,可以将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场所作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内容,并增加有关社区养老服务的规定。

为此,法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将积极支持发展以日间照料为主的社区养老服务,加强城乡社区老人日间照料、托老所、互助养老等服务设施建设,努力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卫敏丽)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明确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法律明确,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法律还对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情况下老年人的安置问题作出规定: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民政部将依据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国家层面制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鼓励民间资本和多元主体兴办养老机构,实施全国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工程,努力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责任编辑:wal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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