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介绍,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采用“新人新办法”,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规定,深圳新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购买养老保险的标准为每月工资的21%,其中单位缴13%、个人缴8%。考核合格的,由财政每月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交职业年金,待退休后领取,缴交比例暂定为8%,月工资总额超过城镇在岗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缴交比例为9%。(12月3日《人民日报》)
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是必然趋势,一则消除福利特色,促进社会公平;二则统一征缴与退休金计算办法,破除公务员向其它社会阶层流动的保障障碍。如此,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必须面对并轨以及缴付义务的利益瓶颈。
按照深圳此番改革的思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制度设计,虽然两项的缴付比例28%左右,与一些地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付比例相当,但其退休的计费方式已然有本质的区别,按照此办法参保的公务员,不再以退休时的工资标准作为折算比例来计算退休金,而是以账户缴费的额度来计算退休金,即与企业职工的计算办法相一致,是并轨的设计。
同时,根据测算,按照此办法,公务员退休时的退休金加上年金,大致与公务员退休时的工资水平相当。虽然,这样的测算只是基于静态,但总体是防止了公务员待遇之间发生新的差别,显得很谨慎。此外,此办法目前仅限于新聘用的公务员,虽然遵循了改革先易后难的原则,但是效果是有限的,一方面新公务员的数量并不多,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在职的公务员尚在制度之内。因此,说公务员告别“财政养老”还为时过早。
当然,深圳此番改革的方向是明确的,而下一步在职公务员养老改革所遵循的制度应该不会有大的变化,所不同的,一是细分不同年龄段,采取不同的过渡方式,如参加工作10年以下的怎么补缴,接近退休一定年数的是否采取“老人老办法”,中间的群体怎么处理等等;二是偿还“历史欠债”怎么分摊的问题,公共财政如何补缴基本养老金、如何设立公务员个人年金,以及公务员该如何承担缴费义务等。
按照原有公务员“财政养老”的体制,即意味着退休由财政兜底,换言之,养老成本应当在改革中转换成投保成本,这相当于“卯粮寅炊”,对公共财政在一定时期是不小的压力,而这才是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既要考虑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保持可持续性,同时又考验地方政府的勇气。所以,公务员养老改革一蹴而就并不现实,一方面要设定一个合理的周期,给财力留下空间;另一方面,中央要考虑到不同地方公共财政的状况,有一个“输血”与“造血”的扶助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