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交车即将进站,80岁的徐婆婆起身拿提包,车子一个急刹,老人摔在地板上,造成骨折。昨天,沙区法院一审判决,徐婆婆获得80%的赔偿,但自身也有一定过失,自担20%的责任。
一脚刹车,老人摔骨折
今年1月4日,家住江北的婆婆徐清芳(化名)搭乘231路公交车到盘溪南站。快进站时,徐婆婆站起来,整理携带的布包。突然,公交车刹车,徐婆婆没抓牢扶手,身体右侧摔在地板上,造成肩胛骨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事后,老人一直没拿到医药费等赔偿,把公交公司告上法院。
在诉状中,徐婆婆提出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营养费、精神赔偿等共计4万多元。
庭审时,公交公司提出,当时不清楚徐婆婆是不是在车上摔倒的,也有可能是她下车后在其他地方摔倒的,因此不同意赔偿。
经过三次开庭,法官最终采纳了徐婆婆提供的证据,其中包括公交车刷卡记录一份,两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并认为,徐婆婆作为年过八旬的老年人,在突发事件时搜集、固定、保护直接证据的能力有限,她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是在公交车上发生摔倒致伤。
由于司机刹车是导致老人摔伤的原因,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徐婆婆在车辆未停稳时起身,对安全疏于防范,自身也有一定过失,要自担20%责任(6000多元),公交公司承担80%责任(赔偿2.5万余元)。
优惠换乘时受伤能否索赔?
从今年1月15日起,我市公交、轨道实行1小时优惠换乘。
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小江说,免票不一定免责。免费乘坐、优惠换乘过程中的乘客受伤,不是承运方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承运人应当保证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
如果公交车因其他车辆责任而发生事故,造成的乘客受伤,可先由公交公司赔付后,再向事故责任人追偿为受伤乘客先行赔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