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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老年人,企业不缴社保费

2012/12/23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佚名 [ ]

“我爸爸是活活累死的!”老秦的女儿今天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

老秦到死都不清楚死因,但有一点是明确的,他死在工地上,他的年龄62岁,早已超过了法定工作年龄。但事实上,不论是重庆市还是其它城市,或者乡镇,过了退休年龄继续在劳作的人,仍然很多。

 

为何许多单位喜欢雇佣老年人工作?

巴南区人事社保局政策法规科科长郑先伦告诉记者,《劳动法》规定,60岁以前工作,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60岁以后再继续工作,职工与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而《劳动法》只受理劳动关系存立期间发生的纠纷。60岁以后发生纠纷,已不适用《劳动法》。因此,各级劳动部门对企业雇用60岁以上老年人工作的,均无权过问和管理,劳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郑先伦表示, 目前,60岁以上用工情况在全国普遍存在。那些来自农村的老年人大多没有固定生活来源,打工意愿迫切。而劳务公司也愿意使用他们。因为法律规定,60岁以前用工,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五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还提倡缴纳住房公积金。不要说公积金,仅是五险开支一项,每人每月就是400元至600元不等。而使用60岁以上的老年人,用工单位可以不缴五险费用。

“你就是想为受雇老年工人缴五险也不成,因为电脑系统不识别。”郑先伦说,因此,雇佣老人,在客观上单位减少了每人每月几百元的五险费。这也是目前老年用工受欢迎的重要原因之一。

维护老年职工权益,劳动法律存在空白

对于自愿献余热的老年工人,他们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国家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庭长王吉春告诉记者,60岁以上还在打工挣钱的老人很多,但目前对这一群体如何进行用工保护,国家劳动法律还是空白。

王吉春说,60岁以下是劳动关系,60岁以上只能是劳务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从工伤致残到死亡,《劳动法》都有明确的安抚规定。比如,60岁以下职工患病死亡,法律规定,单位必须一次性给予15个月的救济金等等。但如果是60岁以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劳动法律则没有任何安抚规定。至今,国家的劳动法律政策中还没有出台劳务关系期间职工发生工伤、残疾和死亡的相关保障措施和办法,这一块还是空白。

“劳动法律政策层面如此,执行部门操作起来就更难。”王吉春说:“客观现实是,目前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对老年用工的劳动保护政策和规定!”

责任编辑:z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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